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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河北昌黎县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昌黎县小牛栏村“8·23”北戴河机场专线1号线一般触电瞒报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22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称:2025年8月23日晚8时,在安山镇小牛栏村,陈某昌在为北戴河机场维修线路时触电受伤,人在北京大旺医院重症抢救,雇佣人存在工程转包行为。2025年11月23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成立了事故举报核查组,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2025年8月23日5时许,北戴河机场被告知机场专线安机线1号线杆上高压线脱落,当晚8时许,维修人员在维修线路时触电,造成左上肢、左下肢二度三度,体表10-19%的烧伤,举报基本属实。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现场管理不力导致的一般触电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3日,昌黎县供电公司接到群众反映安山镇小牛栏村村北一处线杆电线脱落,昌黎县供电公司派人现场核实发现脱落的线路属于北戴河机场专线,17时00分,昌黎县供电公司电话通知秦皇岛机场分公司和北戴河机场立即核实处理。18时00分,秦皇岛机场分公司刘某飞将进入机场有故障线路的配电设备断开,并搭接在备用配电设备上,以保障机场用电设备正常运行。18点14分,北戴河机场副总经理崔某联系史某燕要求查明现场情况,并将现场具体情况反馈给机场。史某燕接到电话后,误以为崔某让其查明原因并对故障线路进行处理,于是自作主张18时20分电话通知陈某昌去现场勘察并进行处理。陈某昌要求史某燕安排一名司机接他送到现场,并且需要再带一人(陈某纯)共同完成工作。史某燕委托杨某驾车将陈某昌、陈某纯二人送到现场,并且要求杨某按照陈某昌需要的工具进行准备。18时30分,杨某按照陈某昌的要求携带封地线、绝缘拉杆、高压验电笔、线拿子、引导轮、10MM绳子、紧线器等作业工具,驾车到102国道交叉路口接到陈某昌、陈某纯二人,于当晚20时00分许赶到机场专线1号线杆处。陈某昌等三人通过观察发现北戴河机场专线安机线1号线杆上方最北侧的高压导线已经脱落,三人经过简单分析后,便开始维修作业。陈某昌负责具体维修、陈某纯负责辅助陈某昌维修,杨某负责联系秦皇岛机场分公司故障线路进入机场端配电设备是否断电,确认断电后,杨某将故障线路处的断路器断开,随后陈某昌安排杨某、陈某纯二人使用验电笔测试线路是否带电,经二人对其线路测试均显示无电后,陈某昌再次确认高压验电器显示无电后(此时未接封地线),陈某昌便走到导线掉落附近的线杆处开始登杆作业,当陈某昌利用扳手拧动耐张线夹螺丝时突然触电,左手与左脚有电弧产生,触电后的陈某昌陷入昏迷状态,悬停在距地面1米处的作业线杆上,2分钟后苏醒自行下杆至地面,此时发现陈某昌左手左脚处被烧焦,随即杨某电话告知史某燕陈某昌触电情况,便立即驱车将陈某昌送至昌黎县人民医院救治。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陈某昌上肢二、三度,下肢二、三度烧伤,体表10-19%烧伤面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2a)[[1]]的规定,陈某昌属于重伤二级。直接经济损失约67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陈某昌违规操作,进行电力维修作业前,未按要求装设接地线,未对电缆中负荷电压充分释放,导致被电缆中留存的负荷电压击伤。
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审批与组织管理混乱。史某燕在未接到北戴河机场正式维修故障线路通知,擅自安排维修工作,缺乏必要的作业审批程序;同时未制定本次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导致现场作业无章可循,整体组织管理严重失控。
2.安全交底与现场监护缺失。史某燕未对临时雇用的维修作业电工陈某昌进行安全交底,未向其告知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安全注意事项;也未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增设专责监护人员,致使作业过程缺乏有效的现场安全监督与指导。
3.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不到位。史某燕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识别和消除,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反映出其在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
4.北戴河机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制定高压专线等重要电力设施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未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对擅自、超范围维修作业未做到禁止提醒义务,放任被委托方擅自开工,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2人)
1.史某燕,男,汉族,44岁,北戴河机场高压专线维修作业的主要负责人,擅自安排维修工作,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制定本次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增设专责监护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将事故情况向北戴河机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对此起事故瞒报行为负有责任,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陈某昌,男,汉族,49岁,本次维修作业的主要作业人员。登杆维修高压线路时,未对高压电缆装设封地线,进行充分放电,建议昌黎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公职人员处理建议(1人)
崔某,北戴河机场副总经理,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职工,负责北戴河机场工程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北戴河机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本次高压线路故障核实的委托人,未组织制定高压专线等重要电力设施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对擅自、超范围维修作业未做到禁止提醒义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北戴河机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制定高压专线等重要电力设施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未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对擅自、超范围维修作业未做到禁止提醒义务,放任被委托方擅自开工,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 :中安在线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股票新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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